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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计税依据(预交增值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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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9: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征率 预交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我司于2020年办理了增量留抵进项税退还。

       依据财税2018年80号公告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产生的应交增值税,以及按照预收账款*适用预征率计算的预交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预交增值税构成附加税“计税依据”。

        对于上述的附加税计税依据(预交增值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34=24-28-29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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