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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3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问题一: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问题二:殡仪馆销售小石碑、往生被、化妆、大小休息厅租用及主持人等收费项目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的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服务涉及税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