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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问前期利息收入已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允许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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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0:3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问前期利息收入已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允许冲减?请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处回答,谢谢!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利息收入。

    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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