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5 10:39: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广州市的融资租赁企业,2019年因购入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取得政府项目奖励金。该奖励金额,按购买广州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
由于我司属于融资租赁企业,以购买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对外租赁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依据取得的政府补助,请问是否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直接挂钩”呢?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该奖励具体发放部门,具体发放奖励的原因、项目,该补助具体取得时间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第八条“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