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5 10:44: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现咨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