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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20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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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0:50: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函[2010]220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我司土增税采用三分法,安置房符合普通住宅。则安置房这笔拆迁补偿费(视同销售收入)是在整个项目中分摊,即不仅可在普通住宅分摊,也可在非普通以及其他业态中分摊。还是说只能在普通住宅中分摊。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计算,如您公司存在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是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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