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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向该企业零售食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零售情形,可开具专票,但对方须根据食品用途结合税法规定,来确定该笔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