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我单位是一家食品加工、销售公司,保险类企业与我司签订合同,从我司购买食品,因其经营范围没有食品相关销售流通,请问一下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gg2.jpg

2021-10-15 11: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向该企业零售食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零售情形,可开具专票,但对方须根据食品用途结合税法规定,来确定该笔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