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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笔款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作为捐赠收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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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1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上级单位为省直事业单位,其作为省直定点扶贫单位,对宿州市灵璧县进行扶贫,灵璧县属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公司2019年向灵璧县下楼镇捐赠修路专项扶贫资金,灵璧县下楼财政所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我公司,请问这笔款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作为捐赠收入进行抵扣?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2.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3.根据财综〔2010〕1号规定:“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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