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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怎么办理,享有即征即退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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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21: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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