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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这样设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不符,依据政策应该在11月份给予我公司退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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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24: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2020年10月申报完9月的增值税后,由于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于2020年10月已经办理退税且收到退税款。我公司11月份申报所属期10月的增值税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情形。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系统提示需要从2020年10月1日起再过六个月且在此期间符合退税政策的才能办理退税。我公司认为,系统这样设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不符,依据政策应该在11月份给予我公司退税(受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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