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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征收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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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3:2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部分外派西安、广州办事处人员在当地有缴纳国家要求的医疗保险同时要求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这部分是否允许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等等都是在福建的总公司。

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社保系统里附加的由税务代收缴纳社保局的,一个人9元左右。


您好,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您所述的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建议您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另外贵公司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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