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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24: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为一般纳税人,有房产A和房产B均用于商用。A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B的土地于2016.4月以招拍挂的形式取得,自建房产落成后为2016年5月后,增值税为一般计税方法。由于A/B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所处地理位置、业态组合、营销方式和管理团队均不同,现甲拟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将房产B和其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划转至乙公司,并获取子公司的股权,请问:1.房产B划转过乙公司时,是否增值税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不征?土地增值税按财税2018-57暂不征?契税按财税2018年17号免征?印花税按财税2003年183号免征?企业所得税按2014-109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对税局回复需要缴纳土增税有异议,根据208.57号文件: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补充相关资料:房产所在地为佛山南海狮山,非房地产企业,为民营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划转。
经查,纳税人已于11月11日下午到主管税务机关基础管理组咨询,工作人员已在现场给予相关解答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