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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44: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