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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52: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是否可以用于建筑业,在河北省内从事建筑行业跨市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