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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税〔2016〕49号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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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1:1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第三款:“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里面的“研发费用”是指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归属于当年的费用,还是指当年实际支出的费用,还是二者均可以被认定为当年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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