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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1:14: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根据如下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建设厂房,还没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出租厂房,按规定是否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次月是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比如是10月出租房产,是11月所属期才申报房产税还是11月申报期就得申报10月所属期的房产税?谢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10月份交付出租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份(即税款所属期自11月份开始),具体申报期限则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