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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给我单位开具的6-12月份分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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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27: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单位与甲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按月分期付款,设备在第一期付款时交付到我单位,付款期限为12个月,1-5月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6-12月转为一般纳税身份,请问甲方给我单位开具的6-12月份分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我单位已是一般纳税人,且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是否就可以抵扣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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