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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 国家鼓励类: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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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48: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家在陕西设立的创投企业,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 鼓 励 类  三十、金融服务业;第9、创业投资;而且收入80%以上来源于创业投资分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3号文件精神,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  请详细解答,并给予政策支持,万分感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财政部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若您符合上述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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