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20 10:52: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地方政府对乘用车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按照销售收入2%给予奖励,该奖励是否适用上述文件需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您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