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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56: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一个生产出口企业,从广州迁移到中山,我们企业是有出口退税的资格,出口退税的流程是我们从海关那边报关离岸,海关出口数据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再把数据下发到我们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我们申报退税。我们迁移到中山过程中企业也在不断报关离岸,导致我们如果要迁移到中山必须放弃在广州这边的出口退税,必须企业停止出口才能迁移,否则出口数据一直产生一直要退税根本没有办法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办理相关撤出备案手续及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如仍有疑问,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