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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4:39: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一般工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享受1%的优惠增值税征收率?
2、 国税发[2010]54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3小点“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与投资者本人相关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对于您咨询的第二个问题,没有政策规定投资者本人相关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范围,建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