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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0:3: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后,执行期应该为次年的1月1日。因此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设立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