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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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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1:8: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若税务机关已在代开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方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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