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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动迁(市政基础设施)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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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1: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比如修建道路或桥梁等,因工程需要而动迁沿线的供暖和供水管线、树木、厂房和设备等,给产权单位的补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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