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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1:34: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员工出差浙江金华,产生市内公共交通费用,并随车索取了公交车票。在报销时发现相关市内公共交通车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见附件),此类公交车发票可否用于报销及抵税,盼回复,谢谢。
您好,由于未查询到您上传的附件记录,无法为您直接判定,如您取得的发票属于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该类发票已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冠名单位发票专用章。建议您可同时拨打0571-12366联系浙江省税务局12366核实发票流向是否正常。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