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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0:38: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为车辆销售、租赁企业,为拓展业务,与货拉拉、快狗等平台企业合作,由公司推荐经销商、司机个人等在货拉拉、快狗等平台注册进行货运业务承接,为了及时掌握经销商、司机对我们公司车辆的使用情况,与货拉拉、快狗等平台、经销商、司机个人达成协议,由平台将收到货运资金统一支付给我们公司后(运费标准由平台定价),再由我们公司支付给实际承接业务的经销商/个人司机,我们在中间不垫付资金,直接将收到的资金全额支付给经销商/个人司机。请问我们公司代收代付资金的业务是否涉及到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