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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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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0:45: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就本文的“个人受赠不动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计入“偶然所得”项目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广东和全国每个税务机关理解都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1.说本文是针对“受赠环节”,计入“偶然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


2.说本文是针对“受赠后再转让环节”,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详情请看附件:同样的税法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第二条的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是指受赠环节。

对于您所反映的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完全不一样的问题,建议具体咨询广东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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