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分公司第一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

gg2.jpg

2021-10-26 10:5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2020年设立分公司,请问一下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件第五条中: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理解为新设立的分公司当年内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第二年由总公司汇总合并申报所属期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企业所得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