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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3: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税务登记时税局大厅告知我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拿地后也是我司的筹备期,未收取任何经营性收入,2020年9月份我司准备预售,故在2020年9月我司去税局大厅变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领导两个问题:
1.上述我司情况,在2020年5月-8月我司是否能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我司无收入)?
2.2020年5月我司申报缴纳土地款对应的印花税,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从半征收优惠,后期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我司需要补缴该部分优惠税金吗?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