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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然人购买股权,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分次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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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7: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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