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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1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
现我公司根据规划许可证划分为两期,其中二期规划中包含地下车位,因此该部分地下车位作为归属于二期分期的非普通住宅业态,成本应在二期内合理分摊。
当地税局表示该部分地下车位成本应按照公配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分摊。
对于当地税局的分摊方式,我公司不认可,因为该业态为建成后有偿转让,应作为归属于二期的非普通住宅清算,其成本应在二期范围内进行分摊。
请明确以哪种分摊为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属于可销售、非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可单独核算成本、费用,不需要分摊;属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其成本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