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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13: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评价,其他条件都符合时,是否可以评价为B级(而不是M级)。
解释:主管税务局认为我司2019年未满一个评价年度(即未连续经历**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不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的理解:如果我司是2019年2月新成立,2019年4月评价时是不参与评价的,但应该参与2020年4月的评价,即公司只要跨过了12月31日这个时点即可在次年4月份参评。
上述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我司什么时候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恳请贵局给予官方解释确认,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