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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1:14: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收购农户自产的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5]101号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现在该文件在河北省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内查不到,是否该文件已经作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新文件没?
邻县农户自产的农产品送到本县的企业内,本县的企业开具收购票,这种情况属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收购发票,对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 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