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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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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9: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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