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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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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9:50: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据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警衔津贴等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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