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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0:1: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医院,县政府发了《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1月27日-2月2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我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了7天的补助。并且医院自行在此基础上按政府规定的300一天的标准又发了10天的补助,请问这10天的补助在财税2020年10号文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属于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