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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0:3: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销货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联 被我单位业务人员 遗失,根据现行政策,请问有何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