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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0: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且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能否独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呢?我们查看了很多相关税收政策,但都没有明确答案,产生很多争议,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1.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2.增值税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本办法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宜。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县、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