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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生产的货物由阜阳厂区转移到合肥中转仓库的时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有无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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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0:7: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阜阳市一家快消品生产企业,为便于发货,减少物流成本,我公司拟在合肥租用一处仓库作为物流中转仓库,对于合肥以南区域的销售订单,直接从合肥中转仓库发货。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货物由阜阳厂区转移到合肥中转仓库的时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有无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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