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28 9:56: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建筑业,跨地区经营。我是总包方,总包10亿,分包3亿,整个项目做完预估我的销项税=8700万,进项税9000万,留抵增值税300万。预估利润总额=0,因此应交企业所得税=0.
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10-3)亿/1.09*0.02=1300万。
劳务发生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3)亿/1.09*0.002=130万。
机构所在地:进项>销项,符合符合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退增值税300万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退税。
但是针对劳务发生地预缴的1300万增值税,没有途径退税。
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或者负数的情况,企业本身不应该交增值税了,但是日常还是在劳务发生地大量的预缴税款并且最后无法退税,预缴税款挂在账上无用武之地,给企业造成负担,是非常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以及税负压力。预缴税款制度是否违背了初衷?税务政策上是否考虑在划分财政税收收入的问题上,国家财政自己去分摊税收收入,而不是让企业自己在劳务发生地以预缴的方式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