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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0:22: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事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请问我企业从事服务业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营改增前的进项税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