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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45: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佳木斯企业在哈尔滨有处房产,2001购买后一直在佳木斯交房产税 现需要卖,哈尔滨房产辖地税务局让补19年税及滞纳金,按国家税法不二征原则,请问哈尔滨税务局征税及滞纳金合理吗,有税法依据吗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