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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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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55: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规定,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河南:3.189375单位:厘/千瓦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新乡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财政、水利部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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