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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56: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对于实习生报酬(每个月2000元,连续按月发放,直到实习期结束),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上是否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从而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1、问题所述不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九)免征增值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符合国发〔2005〕35号有关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工资表的形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