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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大条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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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57: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建议您企业依据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政策解读对废弃物的解释为“现代生活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废弃物产生,比如各种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污水、污泥、废气等,这些废弃物都需要进行专业化处理,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甚至实现循环利用。”

    因您企业具体危险废物没有进行详细描述,请依据上述解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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