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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58: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的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请问这个政策还继续有效吗?如失效,现按照那个文件执行?
财税〔2008〕24号文件中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目前已全面营改增,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该条款其他政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