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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1:3: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税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未刻制新章的情况下,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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