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我公司为保险公司,经常发生外聘讲师(非公司员工)为公司提供授课服务,公司支付费用时,向外聘讲师无法取得发票。

gg2.jpg

2021-11-1 9:55: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保险公司,经常发生外聘讲师(非公司员工)为公司提供授课服务,公司支付费用时,向外聘讲师无法取得发票。

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实际业务中  授课讲师多为外地讲师,授课后即返回。公司就算想代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由于实名原因,公司无法代开。故从目前的业务实际和税务代开系统的因素考虑,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公司可已自制的授课费发放表(代替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涉税事项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