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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2021年7月8月9月进行变更申报,是否需对变更申报的增值税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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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0:2: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得环保局的对2021年7-9月水质合格验收报告,故我公司在2021年的7月8月9月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一般项目”对污水处理的增值税进行了申报。2021年10月我公司收到环保局对7-9月水质验收合格报告后,到所属的税务机关对2021年7月8月9月的增值税进行变更申报,由一般项目转为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申报。

问题:我公司对2021年7月8月9月进行变更申报,是否需对变更申报的增值税产生滞纳金?

注:请明确说明“需要缴纳滞纳金”或“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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