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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海关等免税单位使用的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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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0:30: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无偿提供房产给海关等免税单位使用,依据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那房产税是否可以免税?

      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得到答复: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 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但:

1、闽地税发〔2005〕93号已经废止;

2、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强需要纳税,主体应当是实际使用人纳税,即免税单位作为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而非出租人;

3、其他省份以财税〔2009〕128号为依据,明确答复,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如见安徽税务局2020-05-21网络12366留言,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情形,暂无房产税免征具体规定。房产税以产权人为纳税义务人,贵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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